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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擬調為九檔 最高4800元

                      2019-08-13 閱讀次數: 1940

                      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完善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制度,該廳對《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對外征求意見,時間截止至8月21日。根據征求意見稿,城鄉居保個人繳費標準將由十檔調整為九檔。

                      個人繳費標準擬分180元-4800元九個檔次

                      廣東省人社廳指,2014年省政府頒布《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4〕37號,簡稱“37號文”)以來,國家和省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政府為貧困人員代繳養老保險費、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保險費征收模式等政策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為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擬對37號文進行修訂。

                      根據征求意見稿,城鄉居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廣東省戶籍,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保的籌資方式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

                      征求意見稿擬調整個人繳費。現行規定(即37號文)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而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個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城鄉居保費原則上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實際,確定按季度、按月繳費方式。

                      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準繳費。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并給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除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確定繳費方式。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繳費工資基數下限計算的年繳費額。集體補助的規定沒有變化。

                      政府補貼方面,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8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待遇: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不夠的可申請逐年繳費

                      城鄉居保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根據征求意見稿,參保人達到條件,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比如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并計算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也可經本人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不少于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各地還可適當提高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執行,(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出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保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情況,適時提出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委和省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此外,征求意見稿擬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應以信息比對和服務方式精準開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通過定期進行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等部門進行數據共享、信息比對,推動人臉識別等自主認證方式,確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狀態,并做好相應信息標識。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的問題。其中擬明確,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社保經辦機構核發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保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參保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應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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