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2 閱讀次數: 2137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社保局獲悉,今年10月,各參保單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應急穩崗返還補貼、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和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其中,兩項穩崗補貼只能選取一項。
補貼一:失業保險應急穩崗返還補貼
領取此項補貼,需要滿足的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鄭州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含1年)并足額繳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5.5%;未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按照2018年12月份企業失業保險繳費人數(含申報當月之前補繳),人均6個月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1520元/人·月)計算,即人均9120元。申報截止日期為10月20日。
應急返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由企業確定,可優先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返還資金一次性支付,每戶暫時性困難企業只能申領一次,且不能與穩崗補貼同時享受。
補貼二:失業保險穩崗補貼
領取這項補貼的條件:在鄭州市范圍內依法參保登記、繳納失業保險繳費滿12個月(含12個月)的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4.5%;未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返還標準上限為上年度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資金具體用途由企業確定。
補貼三: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足額繳費滿1年的;吸納安置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招收的公益性崗位人員、一年以內重新招錄原單位失業人員的不得享受此項補貼。
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實際安置人數及簽訂合同期限,確定補助金額,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發放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就業安置補助,以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日期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核定。每增簽1年勞動合同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補助,每人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