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4 閱讀次數: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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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職工的含義是什么?
三期女職工是指女職工的三個特殊時期,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確定義,一般作為醫學概念來表述,指從末次月經的第一天(并不是從同房的那天算起)開始,到分娩結束的期間;產期嚴格來說,并非一段期間,而是對女職工預產期即分娩時間的表述;哺乳期,依據《勞動法》第63條,一般認為是從嬰兒出生至滿一周期間。
法律設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職工的特殊性,為女職工設定的特殊保護期間,體現了對女職工的傾斜性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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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的含義是什么?
產假是針對女職工的法定休息日,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產假存在的爭議為,2012年4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行,取代了之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而后者規定的產假天數為90天,則新舊法律銜接之際,女職工尚處于產假期,應當如何確定產假天數?一般來說,產假天數的增加是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從這個角度講,將法律銜接之際的女職工產假天數按照有利于女職工的原則,適用新法98天的規定應當更為合理,也體現了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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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規定的"獎勵產假"應如何理解?
一般在地方性《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會針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假,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過需要注意"獎勵產假"的適用首先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其次達到晚育條件(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如不符合這兩項條件的,則不能享受獎勵產假。
孕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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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職工享受何種待遇?
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法律設定了禁忌崗位,即以下情況禁止安排女職工工作: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再者《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工作量方面給予孕期女職工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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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保護女職工名義對孕期女職工進行崗位調整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基于保護女職工的名義對其崗位進行合理調整,符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法定的單方調整崗位的權利。
但需要注意,這種單方調崗必須具備合理性,不能假借調崗,逼迫孕期女職工離職。對調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
(1)與原崗位具有相關性,女職工能夠勝任。如單位調整的工作崗位對女職工來說是一個陌生的領域,如將會計崗位調整為銷售崗位,則喪失調崗的合理性;
(2)相較原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調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職工負擔,如崗位調整后工作量不減反增,則容易被認定為單位假借調崗逼迫職工離職;
(3)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女職工原崗位為部門經理,調整崗位為門衛或者后勤,則屬于侮辱性調崗。對不具備合理性的單方崗位調整,孕期女職工可以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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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預告辭職后發現已經懷孕是否可以反悔主張解除協議或者辭職行為無效?
協議解除或者預告辭職反應的都是女職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并不禁止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女職工預告辭職。因此如協議解除或預告辭職不存在強迫、欺詐或者重大誤解,則應認定協議生效、辭職行為成立,進而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禁止女職工再行反悔。
誤解,主張撤銷協議。筆者認為且不說,女職工懷孕不自知的證明責任難度比較大,僅從解除協議和女職工懷孕兩件事的關聯性來看,這兩者本身是獨立的事件,不具備關聯性。女職工協議解除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即便女職工知悉其懷孕的情況,仍然有可能做出協議解除的決定。而重大誤解是對協議內容的誤解,而非對協議之外情況的誤解,因此以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協議,并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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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知悉已懷孕
是否能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三期屆滿?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天規定了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職工三期的順延。因合同到期屬于客觀情形,且三期屬于合同到期順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職工在合同期內懷孕的,即符合到期順延的規定,即便女職工因不知情已經離職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三期屆滿。
產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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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如何計算?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了"以分娩時間為界限,產前可以休假15天",該條款用了"可以",可以并未強制性規定。因此實務中如職工預產期提前或者推遲,應當允許職工自行調整產假的安排,以職工自主申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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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否可以兼得?
對產假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對此處"工資"的理解,一般認為是固定工資,不包括以績效工資為主的浮動工資,概因女職工產假期間未能提供正常勞動,故產假期間不存在績效考核或者浮動工資的內容,對其僅支付固定工資。
生育津貼是職工生育保險的一項內容,是女職工產假期間,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按照西安的標準,小張現年27歲,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繳費平均工資9000,最近剛剛剖腹產生完寶寶。則她一共有產假98+15(難產)+15(晚育)=128天,生育津貼=9000÷21.75×128=52965.5元。由于小張的生育津貼低于她本人工資標準,差額1000÷21.75×128=5885元,由公司補足。
對于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否可以兼得,各地規定也有所差別,建議在處理時參照各地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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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應該如何辦理?
生育保險的辦理目前涉及兩個問題:生育保險的辦理機構和生育保險的繳費。
以西安市為例,依據《西安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八條,蓮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區內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市級統籌,在市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區縣屬及以下用人單位參加區縣級統籌,在各區縣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長安、閻良、臨潼區及各縣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所在區縣的生育保險統籌。用人單位應當在2006年2月1日(《西安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實行之日)后30日或者單位開辦后30日內到各級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開戶。
生育保險的繳費,目前是按照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不過需要注意,生育保險雖然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其有最低限制,如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工資收入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則經辦機構會以社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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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生育保險待遇全國各地大同小異,主要包括三部分:
1、女職工生育醫療補貼,包括產前檢查費、接生費、輸血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一般參照生育保險報銷目錄和最高限額予以補貼;
2、計劃生育手術補貼。主要針對生育后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
3、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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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果繳納了生育保險,
職工就能夠享受生育保險嗎?
單位如僅僅單純繳納了生育保險,并不一定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計劃內生育,即生育符合國家規定的一胎、二胎政策;
2、在定點的產科、婦科醫院生產或流產。目前各統籌地區絕大多數醫院都具有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的主體資格;
3、分娩前累計繳費時長符合規定。以西安市為例,其規定是分娩前累計繳費時長最低為10個月,即用人單位必須在女職工分娩前最低繳滿10個月生育保險費。如此職工才具備享受生育保險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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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其配偶參加了生育保險
該女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就當前來說,生育保險的享受主體一般是女職工。男職工僅在晚育期間享受10天的護理假。不過各地方也有不同的規定,如依據《西安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屬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非城鎮職工,按女職工生育醫療費限額補貼標準50%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予一次性補貼。也就是說,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而其配偶未參加的,僅能享受生育醫療補貼一項待遇,且最高補貼額度為法定額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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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單位沒有給職工參加生育保險,
職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呢?
當前部分企業未能給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此也產生了賠付的問題。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相應標準支付。簡單地說,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相關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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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因為某些原因未能連續繳費,
這個應當如何處理?
對此問題各地規定不一,還是以西安市為例,《西安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19條也規定"對已登記參加生育保險但又自行中斷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從中斷繳費當月起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直至恢復繳費。職工在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在本單位補繳所欠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經辦機構再按規定支付",即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間,用人單位也不能中斷繳費,否則會導致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中斷享受。
哺乳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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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員工休完產假回來上班對其崗位應當如何安排?
女職工產后恢復上班,原則上還應恢復原崗位。如果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女職工產假期間公司專門招用了替代人員等,可以適當調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哺乳期內不得降低原工資待遇,二是調整崗位應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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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職工享受哪些特殊待遇?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關于三期女員工那些事兒,HR必須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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