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3 閱讀次數: 2938
現在社會離婚越來越多,離婚訴訟必然涉及到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而對于存款、車子、房屋等有形的大家易注意的財產大都會去爭取,但對于公積金等不注意的財產又往往容易忽視對于公積金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張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但因為雙方性格生活背景差異過大,張先生和李女士在結婚十年后,準備協商離婚,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張先生提出,李女士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而李女士不同意對她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認為這是她的個人財產,因為住房公積金在退休前不能提取,養老金李女士要在20年后才取得,現在養老金是多少都不請楚,怎么能進行分割呢?
那么,李女士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2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目婚姻法》若干的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劃定,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目財產,應予以分割。
所以,李女士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養李女士生在退休時才能確定具體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現在是不確定的。所以只有在李女士真正領取養老保險金時,張先生起訴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