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閱讀次數: 1511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經河北省政府同意,2月26日,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明確了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醫保費的基本思路。
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據本統籌區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減征的原則是,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市,可實施減征。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市自行解決。各市可根據減征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但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征收措施。
實施意見明確,要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征和緩繳不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出現積極變化。各地開始推動有序復工復產,努力將疫情對經濟的影響降到最低。實施階段性減征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措施,將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