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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出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2020-03-03 閱讀次數: 1647

                      2月26日,記者從山西省人社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山西省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政策。

                      《通知》明確,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上述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通知》明確,繼續執行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規定,全省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2020年一季度3項社會保險費可以延遲3個月繳納,延遲繳費期內,不征收滯納金,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通知》明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3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已享受一季度延遲繳費的企業,延遲繳費和緩繳期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關于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劃分認定,《通知》明確,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經濟普查結果,企業規模分組確定的大型企業數進行認定,其他參保單位為中小微企業。

                      《通知》要求,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個人費用,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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