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9 閱讀次數: 780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1、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3、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4、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工傷保險辦理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醫療費用發票、醫療費用清單、病歷、出院記錄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票據;
(5)符合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所在居委會(村委會)、街道(鄉政府)有關經濟來源證明;
②供養親屬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供養親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其他供養關系證明材料;
③供養對象屬于養父母、養子女關系的,報送養父母、養子女收養法律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④供養對象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
(6)屬于交通事故的還需報送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司法部門的判決(調解)書;
(7)屬于其他事故傷害的還需報送第三方責任賠償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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