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8 閱讀次數: 1035
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省殘聯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等6部門制定多項政策措施,減負穩崗擴就業并舉,從分檔征收、明確社會平均工資口徑、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員界定、企業暫免征收規定等方面,為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負降費”。
企業暫免征收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分檔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社會平均工資口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我省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我省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我省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員界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殘疾人聯合會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并加強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