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無所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您真的對TA有足夠的了解了么?
Part 1:案例
2019年派遣職工吳某在青島某公司上班,在單位下午18:30分左右,吳某正在單位巡邏過程中,因天黑未看清楚路導致摔倒,后腦勺著地,同事發現后立即撥打120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但是不幸的是,傷勢過重醫生搶救無效,宣布死亡,家中老人去世,留下妻子和兩個孩子,事故的發生致使家庭雪上加霜。
我公司接到報案電話后,當日立即上報勞動局。準備好相關資料后 ,工傷保險基金公司按照理賠程序,一次性賠付吳某家屬76萬元整,因兩個孩子未滿18周歲,國家保險基金給每個孩子發放1500元/月,直至成年,不僅為吳某家屬帶去了一份溫暖,也減輕用工單位的賠償負擔。
Part 2:案例
因醉酒導致傷亡,構成工傷嗎?
郭某系一高空作業者,某日中午與朋友一起聚餐飲酒,并在酒后前往所在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高空作業時,不聽同事一再阻止強行上崗,最終不慎從高空墜落身亡。公安機關尸體檢驗確認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為241mg,處于醉酒狀態。郭某家屬以郭某死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為由,要求沒有為他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卻遭到拒絕。公司究竟應不應該給予工傷待遇賠償?
盡管公司沒有為郭某辦理工傷保險違法,郭某之死也與工作有關,但其不屬于工傷,公司無需承擔工傷待遇支付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也指出,職工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就其中“醉酒”的界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小于80mg為飲酒;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為醉酒。根據公安機關的尸體檢驗結果,郭某的情形顯然屬于醉酒。
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的責任。
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那怎么減少發生工傷后給個人以及企業帶來的損失?
【9月19日工傷保險知識講座來啦】
人社局專家—“工傷保險”大咖,帶你看透“工傷保險”的前世今生,摸清“工傷保險”的制度與政策。
活動時間和地點
時間:2020年9月19日(周六)15:00-17:00
活動地點:明光路46號東方大廈5樓安徽遠創人力資源集團總部
聯系人:魏主管 17333217958
活動亮點
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提高工傷保險政策知曉度
增強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識
加強員工及企業對工傷保險了解,促進雙方合作共贏機會
全國業務運營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