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6 閱讀次數: 313
我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至此,車船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五大資源環境類稅種已全部完成立法。資源稅法吸收了近年來稅收征管與服務的有效做法,踐行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且資源稅法法律保持現行資源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有利于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立法變化稅制更加完善
資源稅法共計十七條,主要有3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統一了稅目。按現行制度規定,中央層面列舉了30余種主要資源品目,對未列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稅目。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和規范,將目前所有應稅資源具體品目在資源稅法中逐一列明,共164個,覆蓋了目前已發現的所有礦種和海鹽。資源稅法在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增強了資源稅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功能。
二是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權限。按照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按不同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適用固定稅率的資源包括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等,其他資源實行幅度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資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三是規范了減免稅政策。現行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政策,也有階段性政策。對現行長期實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資源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征管服務體現“放管服”要求
資源稅法吸收了近年來稅收征管與服務上的有效做法,踐行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一是按照“放”“管”要求,完善納稅信用約束機制。按照“放”的要求,厘清征納雙方權責,按照“管”的要求,提升日常稅收監管手段。“放”是向納稅人還權,也是向納稅人還責,即通過信用管理形成約束機制,既滿足“放”的要求,又提升“管”的效果。但從目前情況看,一方面政府主導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健全,未能形成獎懲聯動機制,缺乏正面激勵實質性措施,依法誠信納稅的社會環境尚未形成;另一方面納稅信用應用僅限于企業組織或法人,未涉及企業股東等企業決策層和核心利益群體,也影響目前納稅信用應用力度。在“互聯網+”時代下,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對稅收監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業態推陳出新,線上線下、現金交易、利益交換復雜多變,網絡經營和連鎖經營等普遍跨區域發展,盈利模式不斷創新,稅務機關不可能都掌握其應稅情況;入戶巡查作為掌握情況的主要渠道,無法及時全面掌握納稅人經營情況;各種移動支付迅速興起,非現金交易逐漸成為主流,傳統的稅源管理手段無法獲取這些資金流、信息流等大數據。“放管服”理念要求稅務機關必須順應時代變革而改進監管手段,亟須從習慣通過行政審批式的事前管理轉變為事中事后的監管式管理。
二是完善稅收調節機制。資源稅法的實施,會給稅收征管服務帶來一些新的變化。資源稅法的出臺,簡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減輕辦稅負擔。資源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并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這將明顯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資源稅法統一規范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稅務部門將據此優化納稅申報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
強化了部門協同,有利于維護納稅人權益。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資源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于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是將征收水資源稅。資源稅法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水資源稅試點采取費改稅,是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水和超計劃用水適用較高稅率,正常的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的負擔水平不變。從試點實施情況看,總體平穩有序,征管也比較順暢,稅收調節的作用也逐漸呈現。
考慮到水資源稅改革處于試點階段,征稅制度需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征收水資源稅的條件目前還不成熟,為了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于法有據,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水資源狀況、取用水的類型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完善水資源稅制度,讓水資源得到更有效的應用和更科學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