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閱讀次數: 632
生育第三胎如果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以報銷,但如果屬于超生,違背了計劃生育政策,是不可以用生育保險報銷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四條 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且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產假期間的住院治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其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三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為80%,在二類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為85%。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