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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將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

                      2021-06-03 閱讀次數: 576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5月27日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授權市政府適時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過渡至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準。
                        據悉,當前深圳市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較低。深圳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與廣東省企業繳費比例相同。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最低工資標準,低于廣東省繳費基數。2020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元,廣東省繳費基數下限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2020年為3803元。
                        國家社會保險相關方案要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低于16%的(目前只有廣東省、浙江省單位繳費比例低于16%)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隨著中央調劑制度和省級統籌制度的深入推進,深圳市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最終將與國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但目前一步到位進行調整,會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成本。為此,本次修訂增加了一條授權性規定,授權市政府將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調整過渡至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準,市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適時調整相關標準。
                        另據介紹,根據國家和省的統籌部署,自2019年起,深圳市調整了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由“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調整為“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調整后,目前國家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尚未出臺。條例本次修訂授權市政府根據國家、省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的基本養老計發辦法,以便與國家、省后續出臺的規定銜接。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條例修訂實施之日至市政府根據國家、省規定出臺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期間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仍按以往操作慣例,其養老金按原條例規定計發,待新的計發辦法出臺后,再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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