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閱讀次數: 788
■案情回顧
陶某于2000年11月入職某計算機公司,先后在設計師、工程師、業務經理、業務高級經理、部門總監等多個崗位工作。2010年11月,雙方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5年1月起,陶某擔任計算機公司筆記本設計總監,月工資為9萬元。陶某的母親劉某于2003年3月注冊成立一家公司從事計算機銘牌生產,劉某一直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3年9月起,劉某的公司一直通過計算機公司的一級供應商向計算機公司提供銘牌生產服務。陶某自2012年1月擔任部門總監時,其部門負責制訂的《產品設計規格書》中,明確指定一級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上的銘牌須由劉某的公司獨家供應。2017年1月,計算機公司以陶某未向公司披露該利益沖突關系,且直接或間接利用職務便利作出有利于其母親公司的決定,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關于“利益沖突”的禁止性規定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陶某不認可公司的解除行為,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計算機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件審理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陶某一方面在計算機公司領取高額勞動報酬,另一方面卻利用職務便利或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資源對外進行利益輸送,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為自身謀取私利,其明知這種利益輸送行為為計算機公司的規章制度所禁止卻長期隱瞞不報,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亦觸犯了職場基本底線,故裁決駁回了陶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吃飯砸鍋”、營私舞弊損害用人單位利益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中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陶某違反計算機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明知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而故意隱瞞不報,且利用職權排除其他企業的正當競爭行為,明顯損害了計算機公司的利益,這種“吃飯砸鍋”的行為,既為法律所禁止,同時也違反了基本的職業道德,故計算機公司的解除行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