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閱讀次數: 647
辦理條件
1、受理范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單位;
2、受理對象:受傷害職工所在單位、受傷害職工本人及近親屬、各級工會組織或受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及近親屬委托辦理工傷認定人員;
3、屬地劃分:事故發生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發生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直屬企、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辦理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書》一份(按要求張貼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首次就診的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和醫學檢查報告單的原件及復印件,所有證明要加蓋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專用章;
3、兩名以上目擊證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或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有效證明;
5、用人單位依法設立或注冊登記的文件證明(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
6、受到其他傷害的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正式證明文書原件及復印件(詳見背面);
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時限:
1、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單位30日內未申報的,個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在1年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