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閱讀次數: 941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出現時,保險客戶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且盡可能準確詳細地敘述出險的原因、地點、出險情況和保單號;對于存在非正常原因的,還必須及時向公安、交警等政府執法部門報案;同時應收集理賠資料,如事故類證明、醫療類證明、受益人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等。
總之,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出險報案后,應盡力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保險事故的性質、個案索賠資料,合法及時地解決保險理賠事項。否則因此造成保險公司難以確認事故現場或原因的,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