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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dvice
2021-07-13 閱讀次數: 949
根據《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要求,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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