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閱讀次數: 521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繳存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提取要件:
按以下三種情形,對應提供:
(1)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劃入其儲蓄賬戶的,提供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受遺贈)裁決書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公證書或裁決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
提供:①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材料②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受遺贈)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受遺贈)裁決書等③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死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決書中的任意一項)④銀行儲蓄卡(存折)。
(2)死亡繳存職工有有效儲蓄賬戶的,可劃入該賬戶(存折或銀行卡),填寫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表1)。
提供:①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死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決書中的任意一項)②經辦人(為法律關系中的第一繼承人)身份證明材料③經辦人與死亡繳存職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戶口簿不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則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材料證明其父(母)子(女)關系,無法證明的不予辦理)④死亡繳存職工有效儲蓄賬戶(存折或銀行卡)的明細單(包括姓名、賬號、加蓋銀行業務章)⑤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
(3)死亡繳存職工無有效儲蓄賬戶(存折或銀行卡)的,經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由單位出具的《單位辦理死亡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上簽字同意,單位加蓋公章,省資金中心業務受理大廳審批后,可將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單位賬戶中。
提供:①單位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②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死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決書中的任意一項)③《單位辦理死亡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表2)④單位介紹信。
3.提取時限:繳存職工死亡后可辦理。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