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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2019-05-30 閱讀次數: 3159

                      京人社就發〔2019〕7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7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06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3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60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87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5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706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1372元調整到1542元。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2019年5月 1日起執行。
                        四、在2019年5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街道(鄉鎮)人力社保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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