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 閱讀次數: 3510
皖人社秘〔2018〕188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8年5月31日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7〕25號)等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2%、0.4%、0.6%、0.8%、1.0%、1.3%、1.6%、1.9%(見附件)。
第三條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工程合同造價的1.2‰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用人單位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為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參保繳費年度支繳率情況,按照下列標準進行浮動:
1.用人單位未使用工傷保險費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50%;
2.用人單位支繳率小于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80%;
3.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50%且小于12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不實施浮動;
4.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120%且小于1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120%;
5.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1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150%;
6.一類行業不實施下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支繳率,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使用額占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一個參保繳費年度是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上一參保繳費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浮:
1.發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一至六級傷殘工傷事故的;
2.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3.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4.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支繳率核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率于每年7月1日實施浮動,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不滿12個月的,不實施浮動。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浮動費率等情況。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浮動費率有異議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經營生產業務的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者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第十二條 根據全省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結余等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適時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進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費率表
/ycadmin/editor/attached/file/20190605/20190605120311_7166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