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閱讀次數: 629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為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起點為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五十萬元以上。
騙取失業保險待遇除須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還會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