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8 閱讀次數: 415
10月14日,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發布了《關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各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鼓勵非中選藥品主動降價;堅持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引導形成相應用藥習慣。
《通知》稱,與中選藥品相同通用名(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以下簡稱“未中選藥品”),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藥品的前提下繼續采購,原則上數量不得超過中選藥品。如出現中選產品供配不及時的情況,酌情階段性放開對未中選藥品的采購數量限制。如未中選的原研藥及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企業主動降價至本市中選價以下的(含中選價),則對應中選藥品完成約定采購量后,該未中選藥品不受優先采購限制和相關考核影響。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關于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方面,《通知》中表示,為堅持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機制,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對通用名納入上海市醫保藥品支付范圍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在此基礎上,為引導患者形成相應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參加本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