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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擬上調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2021-11-04 閱讀次數: 1241

                      據吉林省人社廳網站消息,11月2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2021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關于2021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梅河口市,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人員。

                      本通知實行前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99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9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81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72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63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45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起始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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