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閱讀次數: 825
一、階段性失業補助金發放對象
失業補助金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之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滿的人員可繼續按照2020年失業補助金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已申領享受人員不得重復申領。
二、如何辦理補助金
1. 失業人員可向參保地的失業保險待遇經辦機構窗口現場申領,也可通過贛服通APP,電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開通電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眾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等申請。
2.失業保險待遇經辦機構線上或線下受理、審核。
3.審核通過后,按月發放失業補助金。
所需材料: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補助金發放期限及標準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由參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發放失業補助金,申領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參照參保地城市低保標準,按月發放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
四、經辦機構受理期限
2021年度失業補助金的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逾期將不受理。對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滿的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可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滿為止。鼓勵各地根據就業工作需要,按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失業補助金審核發放程序和其他申領條件按《關于做好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贛人社發〔2020〕23號)文件規定執行。文件全文如下:《關于做好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明確失業補助金政策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將提高
自2021年10月1日起,建立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失業保險金標準按適用區域最低工資標準的90%確定,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標準同步調整。
適用區域劃分按《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贛府廳字〔2021〕5號)文件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新文件出臺后按最新文件規定執行。文件全文如下:
江西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2021年4月1日起執行)
另外,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自2021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失業保險總費率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0.5%,職工個人費率0.5%,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