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5 閱讀次數: 1549
近日,原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B站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索賠200萬元。該案二審判決宣布:僅以經營范圍重合為依據無法判定萬得與B站構成競爭關系,王某無需支付違約金。這一新聞背后,引發了這樣一個話題:互聯網大廠“競業協議”,真的合理嗎?
觀點一 全員競業限制不合法
曾在互聯網大廠有過工作經歷的周小姐透露,幾乎所有的互聯網公司都會要求員工簽訂一系列競業協議,其中所設立的條款針對求職者并不友好,但是為了獲得一份優質的工作,求職者又必須簽訂這份協議。
什么是競業協議?一句話科普:員工離職時,與原所在單位簽署一份協議,協議期內,不到某些特定的競對機構或組織工作,原單位按月發放一定數額補償金。但如違約就要返還補償金,并承擔違約賠償。
那么,對于競業協議,法律是如何規定?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全員簽訂的做法顯然并不合法,因為競業限制并不適用于普通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此外,有律師指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機會和自由擇業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簽競業限制的話就要支付高額成本。因此,企業的競業限制一般不與普通員工簽訂。現實中,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辭職,把競業限制當成防止員工跳槽的手段則更為不妥。
觀點二 “霸王條款式”協議應遏制
有網友總結,目前互聯網的競業協議在普遍意義上的約定有這幾點:一是規定不能從事本行業的工作;二是競業協議啟動不啟動取決于公司,只有裸辭空白期3個月后公司不發補償才失效;三是補償金額低,只有日常工資的20%-30%。“這種完全傾向于公司的協議為何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愈演愈烈,在許多行業中應屆生剛入職就需要簽訂。這種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變成‘賣身契’的競業協議,應該得到遏制。”
在知乎、脈脈等社交平臺上,不少職場人分享他們被競業協議裹挾的經歷。最初,很多求職者都是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之下簽訂的協議。但一旦有更好的平臺,或僅因為家務事離職,最終會因競業協議惹上糾紛。
曾在跳槽期間因此惹上官司的張先生說,曾先后就職于兩家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最終被上家起訴。張先生認為現在的競業協議已經完全違背了當初設立的初衷,最初只是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但是現在卻成了企業獲得高額賠償的一種手段。對于普通員工來說,更像是“賣身契”。
觀點三 濫用競業限制拖累行業發展
有觀點認為,競業協議本身并沒有問題,但如果濫用,就會嚴重阻礙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同時也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勞動權。
有HR在知乎評論區直言,如今不少互聯網公司競業限制范圍過于寬泛、模糊,甚至有公司競業直接覆蓋整個互聯網領域。這意味著,原本平等互惠的競業限制有被濫用的傾向,一些“打工人”被迫拋棄行業積累,重新選擇行業。
對此,有觀點指出,如果競業限制協議變成一個霸王協議,勞動者不簽也要簽,限制范圍無限擴大,表面上看,受傷的是那些希望通過跳槽,提高薪酬待遇、獲取更多學習機會的“打工人”,但從長遠來看,一個行業一旦失去了人員流動性,行業發展也必將失去活力。
因競業協議限制,員工個人或許面臨無法快速再就業,或被迫轉業的情況,而從長遠看,也會造成同行業人才緊缺,人才浪費等情況。這是一種惡性循環,會阻礙行業健康快速發展。該觀點認為,非核心崗位的普通員工的競業協議,完全可以用保密協議+知識產權方面等相關規定來替代。
觀點四 合理競業協議是“雙保護”
從目前職場人士對此話題的討論程度來看,對于競業協議持排斥態度的,仍然居多。不過,也有持不同態度的聲音。
競業限制協議作為國際通行的一種競爭保護策略,被廣泛使用在各個領域,那么為什么近幾年,會給大眾留下互聯網行業競業糾紛頻發的印象?實際上,只是因為互聯網行業訴訟標的額相對更大,互聯網這個領域也相對更有話題議論性,所以,給大眾一種錯覺:只有互聯網才競業。
但其實競業限制本身并沒有問題。有網友提出,一個可能的思想誤區是,競業限制協議是在幫助用人單位壓制員工。其實并不盡然。一份合理的競業限制協議其實應該是對企業和員工的“雙保護”。說到底,競業協議,對員工和企業來說,同樣都有約束。因此,有觀點認為,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企業、員工雙方簽訂競業協議的做法或將成常態。(勞動報記者 陳寧)
觀點
90后:面對員工離職企業應更有格局
競業限制,在過去或許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一個陌生概念,然而,據媒體采訪發現,隨著互聯網發展,不少普通勞動者如保安、清潔工等都曾遭遇競業限制,個別企業甚至要求全員簽訂競業協議,在員工離職時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普通的、不具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不需要簽訂競業協議的。
競業協議的原意是為了保護企業機密不被泄露,而不是作為企業的庇護傘,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是強員工所難。筆者認為,濫用競業協議,強迫所有崗位的離職員工簽訂競業協議,在一定程度上來講與職場霸權無異。我們總在說“企業合作創造雙贏”,那員工與企業不也是一樣的道理嗎?在能夠實現雙贏的情況下,又何苦要撕破臉皮,損自身企業的形象呢?
歸根結底,企業對離職員工的固有評判存在誤區,企業往往會將離職員工視為“背叛者”,因此,存在員工離職時故意卡手續或逼迫員工簽競業協議的情況。然而,離職固有緣由,但比起離職原因,企業這樣的做法才是真正讓離職員工寒心。利用規則保護自己無可厚非,但濫用競業協議強員工所難,就不該是一家成熟企業應該有的格局和風范。(勞動報記者 陳寧)
70后:企業留人,應更多正向操作
有的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標注的競業限制企業竟有三百家;有的企業讓保潔阿姨、保安大哥都簽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正在泛化、甚至被濫用。
說到底,當下企業運營需要資金、技術,但最核心的依然是人。企業為防止人員流失,因而設置了重重門檻,競業限制就是這樣的“門檻”之一。
但是要想留人,本可以有更多的方法。比如我們常說的經濟待遇留人,還有給予人才發展空間,當然還有親情留人、企業文化留人等。在留人上,企業管理者多做正向思維,少一些負面情緒和操作,才是該有的態度。
員工和企業的關系如果破裂,一旦真到了“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的地步,更應該好聚好散,談好“散”的方式。企業對員工任何惡意的競業限制,以及離職員工通過社交媒體對企業的控訴,都會讓彼此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