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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求職季”!職場小白看過來!這些關于試用期的“說法”千萬別信

                      2022-04-13 閱讀次數: 1736

                      初入職場

                      往往要經歷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有許多“說法”

                      職場新人們可別被忽悠了!

                      下面這些常見的試用期“說法”

                      都!不!對!

                      Q

                      1年的試用期,合理嗎?

                      試用期的時長有規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Q

                      試用期工資是可以隨便定的嗎?

                      試用期工資,當然不能隨便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Q

                      試用期不給繳社保,這樣是對的嗎?

                      不可以不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Q

                      試用期是可以不簽勞動合同的嗎?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Q

                      試用期內想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隨時都行?

                      條件相對寬松,但也不能隨便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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