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9 閱讀次數: 2126
合積[2015]6號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文件及《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一、貸款的申請對象
貸款對象:現戶籍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在省內其他城市就業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購買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普通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持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地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至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按規定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滿六個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應為現需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且該套房屋尚未辦理相應住房貸款的產權所有人。所購住房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與管理中心有按揭簽約協議;所購住房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須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資金托管中心指定賬戶。
(四)借款人家庭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已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對家庭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第三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和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標準執行。
二、異地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三章 申請材料
一、個人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繳存地中心出具的《安徽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及最近六個月繳存明細賬原件1份;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證明(有效期3個月)原件1份復印件1份;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1份復印件3份;
(四)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證明文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離異、喪偶者還須出具未再婚證明] (有效期1個月)原件1份復印件3份,單身者須提供未婚證明(有效期1個月)原件1份復印件3份。
(五)還貸儲蓄存折(卡)原件
二、購買自住住房相關資料。
(一)購新建商品房:
1、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含網上備案確認單)原件1份復印件2份;
2、預付款收據原件1份復印件3份。
(二)購存量房:
1、存量房買賣合同原件1份復印件2份;
2、存量房資金托管協議原件(含資金托管憑證)1份復印件2份;
3、過戶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過戶前房地產權證復印件2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原件1份復印件2份;
5、過戶前或過戶后的土地使用權證原件1份復印件2份;
6、賣房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2份;
三、其他
1、直系親屬參與還款或有共有產權人(申請貸款時共有產權人須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的,須參照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相應個人證明材料。
2、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貸款承辦機構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貸款程序
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借款人領取或在網上(www.hfgjj.com)下載《安徽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安徽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配偶收入證明》。繳存地中心出具《安徽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并加蓋繳存地業務專用章;所在單位出具《安徽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配偶收入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二、個人申請
借款人持在繳存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寫《二手房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申報表及須知》或《新建商品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申報表及須知》,交管理中心審核。
三、管理中心審核
管理中心對借款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為借款人登記住房公積金賬戶,將核定后注明貸款額度、期限的《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交受委托銀行。
四、受委托銀行調查
受委托銀行對個人申貸資料進行調查,提出調查意見,并與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五、貸款發放
擔保公司根據銀行調查意見結合個人信用情況確定提供擔保,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并在辦妥(預)抵押登記手續后向管理中心申請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償還和貸后管理
一、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連續三個月(及以上)或累計六個月未能足額歸還借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貸款承辦機構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二、因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的貸款,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貸款承辦機構有權取消其貸款資格,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連續三個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貸款承辦機構有權要求繳存地中心凍結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權人及其配偶、參與還貸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按借款合同約定從上述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劃應還款項,但該凍結及扣劃并不構成貸款人的義務。
第六章 附則
一、本細則未盡之事宜,按合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201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