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閱讀次數: 2819
安徽省人事廳和財政局下發《關于調整皖政〔2013〕5號文件有關政策的通知》,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皖政辦明電〔2015〕2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皖政〔2013〕5號文件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有關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調整事項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意見》(皖政〔2013〕5號)第4條關于緩繳社會保險費和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從2015年起停止執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按國務院及省有關政策執行(另行通知)。皖政〔2013〕5號文件第4條關于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第5條關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到2017年底,并將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和國家新的政策要求進行完善。
二、實施普惠制的穩定就業崗位補貼政策
統籌地區實施條件:市級統籌地區2014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能夠保證當地6個月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實施崗位補貼政策。
享受對象為參加失業保險并承諾一年內不實施規模性裁員的企業。
補貼標準和發放方式: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單位和職工實際繳費額的一定比例(由市級統籌地區根據本地區基金結余情況和享受補貼企業數量自行確定,最高不超過50%)確定補貼金額,一次性發放。原則上,各市每年用于崗位補貼金額不超過當年征收失業保險費的50%。
已經按照皖人社秘〔2012〕114號文件出臺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政策的統籌地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皖人社秘〔2012〕114號文件規定的預防失業崗位補貼與本通知規定的崗位補貼間擇一申請,不重復享受。
各地應按照皖人社秘〔2013〕256號確定的原則,建立享受崗位補貼政策企業違反不裁員承諾時補貼資金追回機制,確保政策實施效果。
各地要高度重視,結合省政府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要求,認真做好政策調整工作,及時將本地區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分別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地稅局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