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7 閱讀次數: 2433
近日,廣西人社廳和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多重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職業年金轉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計算轉移,2006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方面,《通知》規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項相應時段養老保險關系后,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其他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清退給個人,個人繳費年限不得重復計算。
在職業年金轉移方面,《通知》規定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統籌范圍內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按規定記實職業年金賬戶后,方可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手續。記實職業年金賬戶由轉出單位提出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轉出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