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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限制”不是萬能的,它有適用范圍

                      2018-06-29 閱讀次數: 2072

                       人才是現代企業重點爭奪的資源,人才流動也成為企業間最為普遍的現象之一。然而人才的離開對于一家企業,不光意味著資源的流失,也有可能造成商業秘密的流失。因此,企業和員工通過合同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就顯得尤為重要,也就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什么?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也就是,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適用的人員范圍是?

                        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不能是公司內的任意員工,而是掌握或熟知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比如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因此,公司首先要明確自身商業秘密的范圍,比如客戶資料、核心技術等,以此確定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人員。
                       
                      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加強公司用工的穩定性,與未掌握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試圖將其作為限制勞動者再就業的“緊箍咒”,這顯然構成“競業限制”的濫用,應屬于無效協議。
                        廣大勞動者如果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要明確自己是否為公司的涉密人員,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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