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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辭職申請書還是通知書, 居然大不同!

                      2018-07-11 閱讀次數: 1720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人將辭職申請書和辭職通知書或者稱解除通知書混淆在一起,就連許多資深HR、勞動法律師都沒能弄明白。
                      今天,就來分析一下兩者。注意,這絕不是咬文嚼字。
                      一、關于辭職申請書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將自己想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報告或申請,以期用人單位作出批準答復的書面形式。
                      往往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是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愿;一層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并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辭職申請書中常包括“特此申請”、“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辭職”、“特此報告”等含有請求色彩的文字。
                      對于這種辭職申請書,用人單位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如果不批準,雙方就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就不能走、就還要在原職務、原崗位。
                      二、關于辭職通知書
                      辭職通知書是勞動者將自己想辭職的想法通知用人單位,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的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第一款。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辭職申請書與辭職通知書的區別
                      1、辭職申請系請求權。
                      在辭職申請的情況下,在期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則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在。
                      注意: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如前文所述,僅僅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用人單位同意的話,則履行一下相關的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話那就繼續擔任該職務。
                      2、辭職通知系形成權。
                      (1)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30日,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是否批準,30天后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續。
                      因為解除權系形成權,一方作出即產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滿即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2)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僅影響經濟補償金是否支付,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
                      (3)如果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二款的規定,無需書面通知,不在本文所涉獵范圍。
                      3、關于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則解除時間的權利轉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支付其實際工作日的工資即可。30天是給用人單位另行想辦法調崗、招人填補該勞動者的崗位空缺,假如用人單位認為不需要,則可以隨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勞動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會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內,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某日,這是留給勞動者的時間,且符合法律規定;假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則工資應當支付到某日,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
                      某日若在30天之外,則超過30天的無效,用人單位在30天已滿即可明確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如果30天后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辦理解除手續,則雙方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4、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什么?
                      應當分清勞動者提交的是辭職通知書還是辭職申請書。并且不要被名稱所迷惑。
                      舉個例子,勞動者提交的辭職申請書中明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或者三十八條來解除,則就不再申請書,而是應以實際內容為準,是形成權下的單方解除權。
                      勞動者表面上寫提前30天解除,但其內容包含被迫解除的字樣,用人單位就要長個心眼了,很有可能是勞動者在挖坑。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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