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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提供虛假簡歷,用人單位將其解雇是否合法?

                      2018-07-15 閱讀次數: 1532

                      【案情簡介】

                      許某于2015年11月24日與A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任職采購工程師,A公司要求該崗位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判斷標準就是員工不能有頻繁跳槽的經歷。許某入職時A公司安排其參加了《員工手冊》的培訓。2016年2月16日,A公司解除了與許某的勞動關系,理由為許某在入職時提供了虛假資料,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A公司在對采購工程師的招聘條件中明確,要求應聘者具有同一公司采購工程師崗位連續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而許某提交的個人簡歷顯示,其于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間共有4家企業的工作經歷,而事實上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間許某實際共有9家企業的工作經歷,在任何一家企業的工作時間均未滿兩年。許某不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公司以許某提供虛假簡歷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案例分析】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根據公司的招聘要求,應聘者需滿足“在同一用人單位相應崗位具有連續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條件,可以看出A公司將工作經歷作為錄用的重要條件。勞動者在求職時應當如實披露個人信息,許某認為其并未通過欺騙手段進入公司,其對于之前的工作經歷并非刻意隱瞞,僅僅是不想讓太多的工作經歷影響其應聘。對于許某的上述解釋仲裁委認為不具備合理性。因許某提供了虛假的工作經歷,使公甲司在招聘時對其個人情況產生錯誤認知,直接影響了公司的招聘決策。在入職后,在學習了公司《員工手冊》后,許某也仍未向A公司報告其簡歷不實的情況。公司在許某試用期查明了其簡歷虛假,并按規章制度解除了勞動合同,屬合法解除,A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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