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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2022-06-07 閱讀次數: 1400

                      記者從青海省醫療保障局獲悉,為有效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滿足老百姓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切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近日,青海省醫療保障局制定出臺《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共六章三十條,涵蓋目錄構成、用藥管理、職責權限、《藥品目錄》的制定、調整及使用、醫保用藥的支付及管理與監督等方面的內容,重點明確了五方面政策。

                      根據《實施辦法》,青海省醫療保障局將按照國家規定的調整權限和程序,綜合考慮群眾的用藥需求、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動態調整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藏)藥飲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按照規定向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全省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政策,各市州醫保部門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

                      同時,《實施辦法》明確了青海省納入醫保范圍的藥品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不予納入的8類藥品情形和應當調出《藥品目錄》的6種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醫保藥品目錄藥品支付標準的政策,即: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依據藥品的支付標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

                      此外,還明確了醫保用藥監管政策,各級醫保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綜合運用協議、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強用藥政策落實及監管,提升醫保用藥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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