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id="hh51f"><cite id="hh51f"></cite></p>

    <ruby id="hh51f"><mark id="hh51f"></mark></ruby>

      <p id="hh51f"><cite id="hh51f"></cite></p>

        <ruby id="hh51f"></ruby>
          <del id="hh51f"></del>

          <pre id="hh51f"></pre>

                    <pre id="hh51f"><mark id="hh51f"><thead id="hh51f"></thead></mark></pre>

                      勞動者辭職的勞動權利與義務

                      2018-07-24 閱讀次數: 1505

                       
                        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2、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充分享有辭職自主權。無論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剛入職一個月的新員工,還是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多年的老員工,不論員工的性別、年齡、種族,不分員工的工種、職務,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攔員工辭職。
                       
                        員工辭職需遵守提前預告期
                        辭職提前預告是法律給員工設定的法定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企業生產經營的連續性。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的,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有關員工辭職的通知方式,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可以口頭通知單位,也可以書面通知,在非試用期提出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結合現實勞動關系管理實務,無論是員工試用期內辭職還是非試用期辭職,筆者都建議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以避免日后扯皮。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務中,經常有員工違反提前預告規定,馬上辭職馬上就要走,甚至是擅自離職。為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法律法規對違反提前預告規定的員工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33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申請”
                        員工辭職,只需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經用人單位批準。應該說這是很多單位和員工存在的認識誤區,總認為員工辭職必須經單位批準,否則不得離職。事實上并非如此,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單位“申請”辭職,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含義。
                        從法理上說,“通知”是員工在行使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行為,使某一法律關系效力發生變化的權利,形成權的魅力就是單方說了算,不強調雙方合意;“申請”則是員工在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相對人可以選擇批準,也可以選擇不批準,不批準的,請求不成立。
                      因此,凡是員工辭職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預告義務,預告期滿后,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同時,在預告期內,雙方都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可見,離職前交接工作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法律給即將離職的員工設定此項義務,主要是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生產經營能夠順利有序地進行,不至于因為員工換人而前后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
                        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后,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并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或未交接完畢的(比如一時沒有招到合適人手接替其工作),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律效力,單位不得拒絕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或扣發其工資。






                      來源:互聯網

                        <p id="hh51f"><cite id="hh51f"></cite></p>

                        <ruby id="hh51f"><mark id="hh51f"></mark></ruby>

                          <p id="hh51f"><cite id="hh51f"></cite></p>

                            <ruby id="hh51f"></ruby>
                              <del id="hh51f"></del>

                              <pre id="hh51f"></pre>

                                        <pre id="hh51f"><mark id="hh51f"><thead id="hh51f"></thead></mark></pre>

                                          婷婷综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