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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想“分手”,領導卻sayno,HR要棒打“鴛鴦”嗎?

                      2018-07-25 閱讀次數: 1803

                      案例1:
                      我公司近期有一位員工提出離職,公司在接到他的離職申請后,與部門領導溝通了一下,覺得他沒有特別重要的工作需要交接,只需簡單的辦理一個離職手續就可以走了,所以HR部門就通知他當天辦完所有離職流程就可以不用來上班了,但該員工聲稱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所以一定要呆滿30天才離開。

                      案例2:
                      公司員工想走,但是老板不放
                      案例解讀: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
                      2、人資部門與用人部門協商過后,同意即刻離職
                      3、員工要求再上一個月的班
                      目的:正常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看到今天的案例,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解除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先不提企業辭退員工,只說員工主動離職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面兩條可以看到勞動者要離職有兩種情況:
                      1、勞動者主動離職,企業同意的
                          這屬于第三六條的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就是你提出離職了,企業答應了,那么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主動離職,企業不同意的
                          很多員工提出離職,企業不放人,因為該員工對企業很重要,或是掌握企業的核心技術,企業當然不能輕易放人,所以為了保證勞動者的離職權利和企業的利益,國家給出30天的時間緩沖。企業可以利用這30天招聘替補人才,勞動者有了這30天就可以直接離職,不用企業同意與否。當然30天的實際從正式提交書面離職申請開始算起。

                      二、勞動者的離職申請
                          本案例中的關鍵點是在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上面。

                      1、是否需要書面申請
                          案例中說公司接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該申請是書面的還是口頭提出的?書面申請的話,該離職申請正式成立,如果是口頭的,員工隨時可以反悔。

                      2、書面申請上面有沒有約定具體時間?
                          離職申請可以看做一種合同,由員工起草并與公司協商,如果員工在書面申請上寫明具體什么時候離職,這就表明合同達成的前提條件是30天后離職。員工提出的離職是30天后,當然公司不想員工馬上走,也可以要求30天再接著有30天時間的交接工作,畢竟合同成立的時間是30天后。

                      三、案例的處理辦法
                         
                      其實本案例中很好解決,與員工協商一致,人都是可以溝通的,案例中人資臆測該員工的為了混工資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畢竟不是事實。員工的真實意圖誰也不知道,也許員工真的覺得自己是在遵守勞動合同法,走正常法律法規的程序,也許員工覺得這樣才算是正常離職。

                         所以在處理本次事件的時候,可以參考以下步奏:
                      1、溝通
                          員工離職肯定是有其理由的,一般來說就是跳槽或是有急事。跳槽的話肯定著急去新的企業,有急事當然著急辦事。好好跟員工溝通,詳細詢問離職的理由,根據離職原因下手,做好員工心理溝通。
                      2、解釋法律
                          實在溝通不來,員工確實沒有什么事情,就是想待到30天后,離職也就是回家無所事事,那么人資要做好法律解釋工作。
                      一般來說,員工得知他提出離職,公司同意就可以馬上辦理手續,30天不是強制的,那么都會選擇離職的。接著公司辦理正常離職手續
                      3、安排30天的具體工作
                          如果員工實在耍賴想留在公司,企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影響其他員工工作。企業可以選擇讓員工接著工作30天,提前說明好,這30天必須要遵守公司制度,如有違反,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處理。

                      四、制度規范
                          公司的離職交接制度一定要完善,包括離職申請,離職交接,離職后的一些處理規范。
                      1、離職申請
                          一般來說離職申請的要求都是提前30天提出申請,還可以詳細規定:
                          必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后需與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做離職面談
                          公司同意離職可以即刻辦理離職手續,公司要求辦理離職交接,需按照離職交接程序辦理。
                      2、離職交接
                          離職交接應該有具體的離職交接表格及部門交接工作清單。具體表格如下:
                      離職申請表
                      離職交接表(人事行政用)
                      與交接人交接的清單,一式三份,人資保留一份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離職證明
                      3、其它處理事項
                           薪資發放、社保轉移等等,都會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里面體現,但是具體辦理事項一定嚴格按照協議辦理。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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