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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拒絕簽字是否影響規章制度效力

                      2018-07-25 閱讀次數: 1602

                      案例
                          
                      李某在某外資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擔任技術銷售主管,雙方自第一份勞動合同屆滿后,又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月工資為12800元,公司每年分別在年中和年末根據銷售提成發放兩次獎金。2013年11月,公司因與某工程公司之間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而向法院起訴該工程公司。在庭審時,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指出曾于半年前將8000元貨款匯入機械設備公司當時負責該合作項目的李某個人銀行卡內。庭審后,機械設備公司向李某了解情況,并要求李某將8000元貨款歸還給公司,但李某聲稱自己不知情,拒絕將這筆款項歸還公司。在隨后的調查中,公司又發現李某利用工作時間及辦公資源進行與其本職工作無關的私活,并從中接受“感謝費”。公司以李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認為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系違法行為,便向區勞動人事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焦點
                          
                      本案的焦點在于公司員工手冊效力的認定。
                          
                      庭審時,公司提供了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全體員工征詢修訂的《員工手冊》的意見及最后的生效手冊,用以證明公司解除李某的依據,即《員工手冊》是經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
                          
                      李某并不否認收到過公司的電子郵件,但他表示并未仔細閱讀,也未簽字確認,所以公司不能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結果
                          
                      本案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院一審及二審的審理,都認定公司解除李某的行為系合法,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點評

                      規章制度的效力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經過民主程序確定。《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其次,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案中,李某認為不認可《員工手冊》的內容和程序,可以進行反饋,他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并不影響規章制度民主程序的效力。
                          
                      2、規章制度制定后須公示。《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不管采取怎樣的公示方式,關鍵是要強調公示效果必須使勞動者能夠知悉該規章制度。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認定
                          

                      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依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了規章制度的約束之外,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約定的義務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如《勞動法》第3條第2款關于“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規定,就是類似義務的法律基礎。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經嚴重違背了其作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關系中應盡的義務和職業道德。這也是仲裁委和法院判定企業解除劉某勞動合同行為合法的依據。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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