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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2022-11-18 閱讀次數: 1297

                        最大限度把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在基層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11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9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源頭治理、強化協商和解、做實多元調解、強化聯動體系,更有效地發揮協商調解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

                        同時,《意見》明確目標任務,持續加強協商調解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讓協商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在案件辦理總量中的比重顯著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案件穩步下降至合理區間。

                        此次《意見》出臺有哪些亮點、重點?協商調解如何把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調訴對接如何為勞動者打通維權的“快速通道”?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人就《意見》有關情況接受了《工人日報》記者采訪。

                        加強源頭治理 強化協商和解

                        “加強源頭治理是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根本途徑,也是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的關鍵所在。”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人介紹說,《意見》從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化解工作等方面,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提出具體舉措,要求最大限度把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一般而言,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為強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和解,《意見》強化了3項工作:一是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協商機制,健全溝通對話機制,完善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二是協助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要求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推動、指導用人單位搭建爭議協商平臺,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爭議協商。三是強化和解協議履行和效力。要求工會組織主動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和解協議,推動和解協議履行、主動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明確了和解協議在仲裁、訴訟活動中的效力。

                        做實多元調解 強化調訴對接

                        協商不成還可以進行調解,通過調解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不僅節約仲裁資源和訴訟成本,勞動者也不必為訴累煩惱。

                        據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人介紹,為做好多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意見》從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加強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加大調解服務供給等方面提出舉措。

                        其中,要求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為支撐、調解員(信息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

                        健全各類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加強調解、仲裁、訴訟之間的有效銜接,有利于為勞動者打通維權的“快速通道”。

                        因此,《意見》在總結地方經驗基礎上,對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辦理聯動工作體系作出具體安排。一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三是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調解仲裁制度機制進一步完善,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已聯合印發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意見,聯合發布典型案例。各地人社部門、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聯動工作平臺,裁審銜接機制基本達到全面覆蓋,仲裁結案率由2012年的83.9%上升到2021年的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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