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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沒到期能解除嗎?真相來了!

                      2023-11-22 閱讀次數: 294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

                      實現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那么,勞動合同沒到期能解除嗎?

                      看這篇就知道!

                      01、勞動合同沒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02、哪些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03、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金額標準是什么?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標準應按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確定

                      具體標準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04、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享受失業保險金?

                      參保繳費1年以上、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

                      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包括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因此,如果員工與原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就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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