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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法律風險提醒

                      2023-11-29 閱讀次數: 296

                        有些企業喜歡給員工一年一簽勞動合同、或者兩年一簽勞動合同,當然更多的是一年一簽,甚至還有膽子大的企業干脆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在一些法規意識不強的地域和行業中比較普遍,為什么這么多企業鐘愛簽短期合同呢?

                        這和企業主的法規意識淡薄有關,以為不簽或者簽短期合同,就能減少企業在員工身上的人力成本開支,比如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納五險一金;簽短期合同員工流動就快,經濟補償金也沒有老員工多。等等這些奇怪的想法和思路,讓現在不少不懂法的企業主以為這種操作是“降本”的好方法。

                        實則這是在“玩火”。很多HR和老板對此依然似夢似醒,認識不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勞動者同時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1、2項的情況的,除非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怎么理解呢?用通俗的話來說:用人單位與員工連續訂立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第3次續簽時,除非員工本人拒絕,否則,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沒有跟員工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面臨的就是二倍工資的風險,這也是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不妥”之處。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實際上就是連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按年續簽超過3次,員工可能會以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理由是:單位違法了。

                        類似這樣的例子,各法院案例庫也有不少,大家隨便搜搜關鍵詞就能出來好些案例。

                        不過呢凡事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企業因為行業或者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和員工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么HR和企業主做好相關的政策研判和風險管理,也不是一件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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