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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職工孕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8-07-31 閱讀次數: 4320

                      案例背景:
                      張某于2011年8月進入某美容公司,擔任公司出納,雙方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附則中有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內容。
                      1、2012年7月,張某發現自己懷孕,經醫院檢查胎位不正,需要在家靜養休息,張某就向公司經理請假3個月,并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單,經理依據相關規定對張某予以準假。病假期滿后,張某又提出請一個月的假期,但未能提供醫院的病假證明,考慮到張某的實際情況,公司仍然準假。
                      2、就這樣,張某從懷孕初期已經請了4個月的假期,在假期屆滿前,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在電話未能聯系到張某的情況下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盡快到崗工作,并表示需要繼續請假需提供醫院病假證明,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張某未作任何理會,也不來公司上班。
                      3、2012年12月3日,公司又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張某5日內辦理請假手續,逾期辦理的將按照曠工處理,同時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中相關的規定一并郵寄給張某。
                      4、2013年1月13日,公司在未收到張某的任何的音訊作出書面通知,以張某連續曠工15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接到解除通知后,張某認為自己屬于懷孕女職工,公司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而公司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都是合法有效的,張某雖然屬于懷孕職工,也應當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接到公司通知后沒有履行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不來公司上班,曠工達15日以上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行為合法。張某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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