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6 閱讀次數: 1163
為抓好《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的貫徹實施工作,推動企業年金發展,7月27日,重慶市人力社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年金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8〕133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對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的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可以是本企業當年度工資總額,也可以是上年度工資總額;合理確定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其中,最高額為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資金,指除臨近退休職工的補償性分配外,所有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資金,包含獎勵性分配和企業賬戶分配等。最高額與平均額最高不超過5倍可以按月控制,也可以針對全年的總分配額來控制。2018年2月1日前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與《企業年金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1年內變更,并重新報送原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通知》要求市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一步明確負責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基金監管部門要按照規定,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為企業年金備案提供便利,并按規定及時出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鼓勵和引導各類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努力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
——來源:重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