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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認為的理所當然未必正確!試用期管理沒那么簡單!

                      2018-08-30 閱讀次數: 1195

                      試用期是指試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上共有8條條款,分別是: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三條。

                      關于試用期,常見的幾個認識誤區,都要根據以上這幾個條款來解析:

                      誤區1、試用期不簽合同 
                      解析:肯定不行!而且試用期合同包括在正式合同之內!

                      誤區2、只簽試用期合同
                      解析:視同是正式合同!且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誤區3、試用期不交保險
                      解析:不可以!員工從入職之日起企業就有義務為其繳納保險!

                      誤區4、試用期工資為約定工資!
                      解析:不管你如何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誤區5、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解析: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常規實務操作中,試用期內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常規辦法就是舉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若單方面提出合同解除,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誤區6、能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解析:“勞動合同法”上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能否延長試用期,一直存在爭議,我個人認為如果簽訂三年合同,試用期約定的是2個月,雙方協商一致可延長到3個月,但再延長就不可以了!除非雙方變更勞動合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最后附上關于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法”上的8個相關條款,分別是: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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