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1 閱讀次數: 1364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0月2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征求意見。《辦法》提出,為港澳臺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并發放社會保障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參保范圍
《辦法》明確“參保”適用范圍:
在內地(大陸)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雇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注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依法聘雇港澳臺居民的,應當持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保待遇
《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港澳臺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并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照居住地的相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并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并計算。
此外,《辦法》還對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領取待遇資格認證、爭議救濟等方面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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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國社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