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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前休息”超過15日算產假還是病假?

                      2018-11-21 閱讀次數: 1773

                      說起來挺開心的,筆者身邊有幾個好朋友今年都陸續懷孕了。她們會時不時地來問問關于生娃的那些假期,其中問的最多的一個問題是:孩子要生了,產假到底怎么休?

                      這個問題看似很簡單,合法生育順產的女職工會有128天的假期,細分來看看,包括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比如某女職工的預產期是6月30日,她在6月15日請假在家休息,想著正好休完15天產前休息時間,孩子出生后可以休息83天。

                      問題是有的女職工預產期到了,但是她的孩子就是不肯出來。拖來拖去,拖了一個星期才出生。這時她的產后休息時間就只有76天了。這時有的女職工就覺得沒有充分享受產后休息的83天時間,應該再延長7天的產假。但是單位認為,按照國家規定,98天產假已經都享受完了,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條件的,可以接著享受生育假;不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條件的,就應該來上班。當然如果你到去醫院開具病假證明,可以請病假,按照規定享受病假待遇。那么,“三期”女職工請產前假、哺乳假的工資基數與病假工資相同嗎?有的女職工產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貼和工資可以兼得嗎?看來女職工“三期”的疑難問題可真不少!

                      關注一

                      “產前休息”超過15日算產假還是病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另外,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的產前休息和產后休息時間。女職工應當在預計分娩之前15日申請產前假。女職工未申請休產前休息時間或產前休息時間實際未休足的,未休足的產前休息時間可增加為產后休息時間;產前實際休假超過15日的,原則上按病假處理,雙方約定產前超休假從產后扣除的除外。

                      前面例子中的女職工產前實際休息時間超過15日的時間,并非應當延長產假,但產后83天休息時間還是有保證的,即她產前超過的那7天,單位可以按照病假處理,而不是按照產假處理,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但比普通病假方便的是,這幾天的病假,她無需去醫院開具病假證明。

                      關注二

                      產前假、哺乳假與病假工資基數相同嗎?

                      工資=基數×系數。上海“三期”女職工請產前假、哺乳假的計算系數不低于0.8。根據規定,在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上海職工病假的計算系數則是0.4-1。根據規定,在計算病假工資系數時,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5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以上是關于產前假、哺乳假和病假的計算系數,應該說大家還是比較清楚的,但是對于兩者的計算基數是否相同,則未必很清楚。

                      先說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請注意,這個正常出勤月工資是僅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部分工資。如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等項目,盡管也屬于正常出勤的月工資,但是未必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所以也可以不包括在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在內。再說產前假、哺乳假的計算基數。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本市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支付的解釋口徑》【滬勞保發(1996)57號】,產前假按本人原工資性收入的80%發給,本人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的全部工資收入。這意味著產前假、哺乳假的計算基數盡管還是正常出勤月的工資,不包括年終獎、加班費等,但應當包括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等項目。

                      比較而言,職工工齡越短,病假工資計算系數越低,而請產前假或哺乳假工資計算系數不低于0.8。但工齡比較長的女職工也未必就是請病假合算,因為產前假、哺乳假工資基數要比病假工資更高一些。

                      另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就是說,病假工資是有“封頂線”的,而產前假、哺乳假工資并無“封頂線”的限制。所以對于那些工資標準超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的女職工來說,還是請產前假更加實惠。

                      總的來說,病假是對于普通職工的保護,產前假、哺乳假是對于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所以原則上“三期”女職工請產前假或哺乳假比請病假更加合算。

                      本文地址:http://www.spicezee.com/xinwen/165718.html

                                                                                                                                                                              ----文章來源:中國社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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