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4 閱讀次數: 3626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減輕參保居民醫療費用負擔,現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待遇進行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居民醫保乙類藥品自付比例
統一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自付比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的自付比例,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的自付比例統一設定。
二、調整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普通門診單次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40元提高到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男滿60歲和女滿55歲以上參保居民由240元提高到320元。單次報銷比例由50%提高至80%。
調整普通門診用藥范圍。普通門診用藥范圍按《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執行,藥品目錄范圍內的乙類藥品自付比例,按新調整的自付比例執行。
三、提高居民醫保異地就醫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異地轉院、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
四、調整新生兒參保待遇享受范圍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等待遇。
五、調整居民醫保門診特殊病報銷待遇
1、門診特殊病的報銷比例統一調整至90%。特殊病用藥范圍內的乙類藥品自付比例,按新調整的自付比例執行。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按年度起付調整為按月起付。將年度門診特殊病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攤至每一個結算月份,享受門診特殊病報銷待遇的參保人員每一個結算月份的門診費用超過月起付標準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門診報銷待遇。
乙類藥品的自付比例可在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http://www.ahhfld.gov.cn)查詢。
本通知已在合肥市政府法制辦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6-096”。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來源:合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