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5 閱讀次數: 931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精神,推進青海省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任務落實,近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全省國有企業施行新的工資決定機制。
《實施意見》明確,改革后,國有企業工資將由以前同單一的經濟效益掛鉤改為同國家工資分配宏觀政策、企業發展戰略及薪酬策略、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等一攬子因素綜合確定,并對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和下降幅度、工資與效益聯動指標的選取確定以及特殊情形下企業工資總額增降幅度的調控做出了具體限定。改革后,企業自律機制越充分,政府放權越充分,進一步理順了政府職能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監管責任,對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的監管作出了系統規定。同時,監督檢查制度也將更嚴厲,企業出現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視違規情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意見》強調,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會關注度高的工作,事關國有企業健康發展,事關每一名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改革順利進行,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文章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