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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主要就業創業政策清單

                      2019-01-21 閱讀次數: 1244

                      一、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

                      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期限1年。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

                      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不超過2/3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為3-5年。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7〕46號)

                      三、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崗的,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

                      四、職業培訓補貼

                      對城鄉勞動者到定點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

                      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給予就業補貼。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養老、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就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每年1萬元的就業補貼。以上兩項補貼期限均不超過3年。

                      政策依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7〕46號)

                      六、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貧困殘疾人家庭成員,可享受3000元求職創業補貼。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7〕46號)

                      七、就業見習補貼

                      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可享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基地為見習人員繳納綜合商業保險費用,可給予補貼;見習人員期滿留用并補繳見習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的,可享受補貼。

                      政策依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7〕46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9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8〕50號)

                      八、技能提升補貼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以上,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含申領時已失業的人員), 可申請領取技能提升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放寬至12個月以上。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81號)

                      九、穩定崗位補貼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申請領取穩定崗位補貼。

                      政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浙人社發〔2015〕3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8〕50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86號)

                      十、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重點人群(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正常經營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

                      十一、一次性創業補貼

                      重點人群初次創業的,經認定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其中,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初次創辦養老、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給予企業連續3年的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第一年5萬元、第二年3萬元、第三年2萬元。

                      政策依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7〕4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

                      十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重點人群初次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給予不超過3年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

                      十三、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初次創業的,可申請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其中,重點人群可享受全額貼息,其他人員可享受50%貼息。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8〕50號)、《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銀發〔2016〕6號)

                      十四、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小微企業招用重點人群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并按規定給予貼息。

                      政策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銀發〔2016〕6號)

                      以上各項具體政策標準和申請條件,請咨詢各地人力社保部門。

                                                                                   ----文章來源:中國就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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