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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城鎮醫保辦理手續|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2019-01-28 閱讀次數: 1614

                      居民城鎮醫保辦理手續|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城鎮居民辦理醫保的手續是怎樣的,辦理醫保有哪些相關的具體步驟。關于城鎮居民醫保還有那些相關的信息。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居民城鎮醫保辦理手續,希望你們喜歡!
                        
                        居民城鎮醫保辦理流程
                        
                        (一)、 申辦參保(增員)須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原件及其A4紙復印件):
                        
                        ①未滿18周歲的人員:《戶口薄》(戶口薄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復印)、《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未領身份證的可不提供)。
                        
                        ②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人員:《戶口薄》(戶口薄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復印)、《身份證》、所在學校開具的學籍證明。
                        
                        ③1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戶口薄》(戶口薄內所有成員資料均需復印);《身份證》(復退軍人需提供退伍或轉業證件)。
                        
                        ④低保對象:《戶口薄》、《身份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辦理流程:
                        
                        經辦部門:①居住在惠城區的橋西、橋東、江南、江北、龍豐和河南岸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惠城區社保局關系股辦理;②居住在縣城和惠陽區的淡水街道辦事處、大亞灣區的澳頭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關系股辦理;③居住在其他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城鎮居民到所在勞動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辦理。
                        
                        業務辦理完畢,經辦人員打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員校對表》當場交給申辦人,申辦人如發現有錯漏的,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糾正,逾期不辦的視作無誤處理。
                        
                        業務受理時間為每月1—24日,當月申報的業務次月起生效,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保年度,一次性繳足一個社保年度內的醫療保險費,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應一次性繳納下一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二)、 申辦停保(減員)須知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要原件及其A4紙復印件):
                        
                        ①就業:憑用人單位證明及簽訂勞動合同書。
                        
                        ②出境: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身份證》。
                        
                        ③死亡:憑《死亡證書》或當地派出所的有效證明及《身份證》。
                        
                        2、辦理流程:
                        
                        經辦部門:到參保
                        
                        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1.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醫療、門診大型檢查和特殊治療、門診特種慢性病補助、大額醫療社會救助等。
                        
                        2.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本參保年度內,首次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500元、700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第2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下降100元,從第3次住院不再設起付標準;本參保年度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社會救助金,一個醫療年度內合并計算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3.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個人首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后,再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實行 分段計算,累加支付 的辦法:市直和各縣區在現有分段報銷比例的基礎上,逐步調整為起付標準以上至30000元,個人自付13%;30001-50000元,個人自付10%,退休人員比以上規定的在職職工自付比例分別降低4個百分點。
                        
                        4.大額醫療社會救助,市直和各縣區在現有報銷比例的基礎上,逐步調整為個人自付比例為13%。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每年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大額醫療社會救助比例。大額醫療社會救助金制度其他方面的政策規定,按菏行辦發〔2000〕74號文件要求執行。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1.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醫療、門診大病、未成年人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門診統籌醫療。
                        
                        2.全市執行統一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300元、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各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不再設起付標準;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75%、65%、55%;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3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限額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50%;未成年人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的,超過100元以上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90%,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一個醫療年度內,符合政策支付范圍的居民醫療保險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成年人和老年人為8 萬元、未成年人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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