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5 閱讀次數: 3583
近日,江蘇省人社廳轉發人社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結合省實際,對跨地區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再次作了明確:只要符合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當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即為待遇領取地;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在當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申請延繳。
《通知》同時對視同繳費問題予以詳細解釋。參保人員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時,如有以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3年),轉出后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能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的,或曾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在跨省或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入地可不認其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并將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也可由參保人員申請將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回原補繳地。
外省(市、自治區)參保人員在江蘇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省社保經辦部門負責清退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