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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上午剛發offer,下午老板竟說不要了,hr怎么辦

                      2019-06-27 閱讀次數: 2010

                      Offer只是一紙通知書?

                      我們首先了解下什么是offer。

                      Offer指“錄用通知書”,表示用人單位經過篩選、面試、背調等環節,最終決定錄用候選人。Offer上還會注明錄用部門、任職崗位、薪資標準、匯報層級、試用期限、入職所需資料等相關信息。

                      表面看來,在發offer時,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候選人也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此時的關系貌似十分“脆弱”。可企業一旦想要毀約,可得小心了。因為offer可不僅僅是一張紙,而是用人單位向特定候選人發出的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要約”,一份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約”。

                      說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offer到達候選人后便已生效,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理論上,如果企業想要撤回,必須在offer到達候選人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但由于offer比撤回通知先發出,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做到了也很難證明。所以,發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為避免這些問題,HR在發放offer時,需要注意什么呢?

                      零風險的Offer怎么發?

                      明確offer的生效條件

                      寫清生效的條件,避免雙方對Offer的理解有歧義。常用的生效的條件有:

                      1.員工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是真實有效的;

                      2.體檢結果符合公司和崗位要求。

                      3.其他相關的未盡事宜。(如:在offer 生效之日前,公司組織結構沒發生變革等)。

                      列明企業單方解除offer的條件

                      比如:

                      1.用人單位遭遇重大情勢變更,如破產清算等。

                      2.候選人有犯罪行為,被依法起訴的。

                      3.候選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滿足擬錄用崗位需求。

                      撤銷offer的時機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所以,如果企業想毀約,千萬不要拖。

                      有時為了規避候選人遲遲不回復,企業也不方便毀約這種情況,通常會在錄用通知上設立回復期限,如果候選人在期限內不回復,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毀offer不但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也會傷害雇主品牌,給候選人留下不誠信的印象。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只要多加注意,謹慎對待,毀offer這種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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