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3 閱讀次數: 1688
福州市人社局、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財政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簡稱困難企業)認定條件和失業保險金返還標準等。
通知將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條件從“按照2019年全年平均月凈裁員率(以參保職工數計算)低于福州市2018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2.41%)”,調整為“按照認定企業2019年連續兩個自然季度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或出口額同比下降10%相對應的兩個季度平均月凈裁員率(以失業保險參保職工數計算)低于全國2018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3.8%)”。
失業保險金返還標準,按照認定企業連續兩個自然季度的最后一個月福州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按照福州市當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5%進行計算)6個月金額和企業兩季度失業保險月平均參保人數確定。
企業1季度至3季度符合條件的,可在9月20日上報相關材料;1季度至4季度符合條件的,可在明年1月20日前上報。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第一批困難企業穩崗返還補貼力爭在8月底前發放到位。
同時,為提高政策受益面,對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政策條件也同步放寬,上年度凈裁員率高于上年末福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2.41%)但低于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3.8%)的參保企業,也適用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項。欠費企業補繳失業保險費后,可以按規定申報穩崗返還。穩崗返還資金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